【松山湖应急】警示事故第七十期——致1死1伤!辽宁营口市一化工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东莞市松山湖消防 2026-05-27 17:51

2026年5月26日,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12·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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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18时20分许,处于停产状态下的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在启用鼓风机并电加热硫酸车间焙烧工段冷却水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经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12·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线缆老化引起线缆沟槽起火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递交停产报告。


2024年12月10日15时许,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防止鼓风机原有冷却水冻凝,组织8名员工(刘某艳、刘某、张某、陈某祥、宋某强、李某东、于某峰、陈某)在硫酸车间焙烧工段(共4层)启用鼓风机并电加热冷却水。其中刘某艳、刘某负责升温仪表,张某、陈某祥负责风机操作,宋某强、李某东负责加减水操作,于某峰、陈某值班巡检,事故发生时8名员工在3楼、4楼不同位置。在鼓风机运行2个小时后,12月10日18时许,位于硫酸车间焙烧工段一楼的鼓风机室起火冒出浓烟,18时20分许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哲发现硫酸生产设备沸腾炉炉前位置有明火,企业现场人随即拨打119火警和120急救电话。李某哲组织人员和车辆对焙烧工段内的人员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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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和119消防车到达现场后,19时30分左右,现场明火被扑灭。120救护车将刘某和宋某强送往大石桥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火灾发生后,现场8名员工中,3人从3楼走楼梯逃生,2人就地卧倒,1人在4楼窗户处躲避,以上6名员工在火势减小时被赶来救援的同事救出。刘某(死者)于18时30分许,从工段3楼窗户(空调处)跳到一二楼之间的风机排气管帽上,立足不稳后跌到水泥地面,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9时50分死亡。宋某强(伤者)逃入4楼料仓,于19时许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由于吸入料仓残存硫铁粉粉尘,送医救治。为进一步康复,于12月18日转诊到沈阳北部战区总医院治疗,12月26日出院回家康复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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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调查


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硫酸车间焙烧工段电线缆老化,导致线缆外皮粘连,裸露电线短路发热引起线缆沟槽起火,并沿线路向上燃烧,直至全部烧尽。燃烧产生浓烟并导致车间停电,死者、伤者未按照正确方法和路线从楼梯避险逃生。


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维护管理缺失,未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对电线等电气设施的运行状况缺乏有效监控。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对电线进行日常巡检,未能及时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


事故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哲: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张某强: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刘某: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硫酸车间丙班班长,未按照正确方法和路线从楼梯避险逃生。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青岛新闻网

  • 关键词:大石桥市圣马化工有限公司,鼓风机,硫酸车间,发生火灾,焙烧工段,应急,大石桥市,线缆,安全生产法,辽宁营口市一化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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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g 小编
2026-05-27 1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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